编辑: 棉鞋 2019-11-11
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企业需持 五证合一 工商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到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所属分局办理参保登记.

登记后参保单位发生信息变更的,持营业执照及能够证明变更的材料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处(驻绿园区、双阳区参保单位分别到绿园分局、双阳分局)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不适用 一照一码 的用人单位办理新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及注销手续仍按原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办理. 原高新汽开分局更名为新区分局,负责办理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社会保险业务.原汽车产业开发区相关社会保险业务由一汽分局经办.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新成立的企业在南关分局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工商注册地发生跨地区转移的,依据工商变更表、转入地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参保单位出具的报告办理单位人员变更,单位参保登记和注销登记(驻绿园区、双阳区参保单位到绿园分局、双阳分局办理). 参保单位邮寄地址发生变化的,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二、关于社会保险申报缴费

(一)实行缴费工资申报制度 2018年3月31日前,参保单位应按规定申报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申报须按要求填写《2018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表》(简称《申报表》),可登录长春社会保险网(www.ccshbx.org.cn)自行下载,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同报盘数据一并报企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处(驻绿园区、双阳区参保单位分别报绿园分局、双阳分局)办理;

开通网上经办的参保单位可在网上申报信息后再报送《申报表》.报盘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应与《申报表》信息一致. 社保分局对未及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开展调查.社会保险稽核处按照《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参保单位2015-2017年瞒报、漏报缴费工资情况和重点欠费单位实施稽核.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吉社保[2018]1号),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人员,2017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介于2016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60%--300%之间,按照本人2017年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月平均实发工资低于2016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60%,以2016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60%核定;

月平均实发工资高于2016年度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300%,以2016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0%的300%核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本单位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费基数. 2018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额分别为8836.80元(60%)、11784.00元(80%)、14728.80元(100%)、16202.40元(110%)、17673.60元(120%),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 参保单位人员增加、减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金申领需按月申报办理.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

(一)参保单位须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参保单位须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办理申报缴费时须先办理人员增、减变化,再办理缴费应收核定,打印《养老/失业保险费征集通知单》,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足额缴费. 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保局自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罚款,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关于做好查询划拨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35号)规定进行查询、划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0号),特殊困难的参保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参保单位养老、失业保险费银行托收 办理托收的参保单位需到参保所属分局、本单位开户银行签订《长春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三方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参保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办理缴费申报,并将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存入协议约定的缴费账户.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加收滞纳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局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单位人员新参保、续保需补缴的历年保险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依法追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通过的刑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依据情节轻重,最低处三年以下,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按照《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提供转出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养老待遇 按照吉社保[2018]1号文件规定,2018年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仍使用当年省人社厅实际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达前,有特殊困难的新增退休人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暂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预核并发放养老金,待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达后,统一按实际下达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达后,参保单位到待遇审核处打印《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并由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六、关于签订社会保障协议(协定)国家互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同德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签订社会保障协议(协定)的相关规定,符合协议规定人员根据协议双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可互免协议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中德互免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中荷互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中韩互免基本养老保险费(韩国称国民年金).中加互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拿大为老年保障法案及据此制定的法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及据此制定的法规.

七、关于社会保险利企惠民政策

(一)关于失业保险费率 按照《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3号),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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