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11-12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华)食药监药罚〔2018〕56号 当事人:五华县长布镇琴塘村卫生站 地址:五华县长布镇琴塘村 邮编:514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PDY0005544142412D6009 负责人:叶泉 性别:男 职务:主要负责人 违法事实: 我局长布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5日到长布镇琴塘村卫生站检查时,在经营场所药架上发现有1丸安宫牛黄丸(标示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20201);

1瓶复方穿心莲片(标示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160201)均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

(三)项,这些过期药品按劣药论处.

据调查,上述药品是你分别从两个不同上门推销药品的业务员手上购进的,你无法提供上述2种药品的合法有效购进单据,也无法提供该2名业务员的有效证件证明.由于你用于备用药品,所以购进数量较小.安宫牛黄丸购进1丸,暂未使用;

复方穿心莲片购进5瓶,两种药品合计总货值57.5元,获取违法所得6元.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鉴于你单位未索取供货商及业务员的信息、涉案药品货值少,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主动配合调查,不符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予以适中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华)食药监药罚告〔2018〕56号].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同意我局拟对你的处罚意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查扣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并处药品货值57.5元三倍即172.5元的罚款.合计罚没款178.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五华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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