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11-12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报送责任清单的函 县委编办: 按照《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照已公布的权力清单填写责任清单.

现将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汇报如下. 我局责任清单共有84项责任,分别为: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6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附件: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2日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体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实施办法,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做好人才管理有关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推荐等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定;

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

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就业促进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综合窗口受理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开具材料接收单)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3-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5666011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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