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1-11
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宁师后〔2008〕4号 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公费医疗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南师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公费医疗 管理 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2008年11月24日印发 南师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落实《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使有限的医疗经费更好地发挥作用,针对现行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在1998年3月颁布的《南京师范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使用版本 所有享受公费医疗的本校各类人员执行《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同时取消原南师大在职教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备用金.

二、公费医疗承担比例

(一)各类人员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校医院 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院 公费 医保 公费 医保 公费 医保 在职人员 10% 30% 20% 40% 40% 60% 退休人员 5% 20% 10% 30% 40% 60% 离休人员 不自付 10% 不自付 20% 40% 60% 原公费中的""药品,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上浮10%.

(二)危重病人 急危重病住ICU等监护病房,各种监护费5天内按常规报销,超过5天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上浮20%;

离休人员10天内按常规报销,超过10天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上浮10%.急危重病人不能进食需使用脂肪乳、氨基酸、水乐维他等营养剂者,需办审批手续.5天内按常规报销,超过5天按70%报销.

(三)各类人员确因抢救急需使用的超范围药品经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离休人员和肿瘤病人按70%报销,退休人员按60%报销,在职人员按50%报销.每支药品超出1000元以上的,自付比例相应上浮10%.

(四)经医疗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家庭病床、长期住院病人(1年以上)和住康复医院的病人,其床位费、护理费、康复训练费、康复治疗费等均需自理,药品费按定点医院标准报销.

(五)公(工)伤须经江苏省公(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人事处下达批文.与公(工)伤有关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100%,其它医疗费用按正常比例报销.

三、特殊医疗费的承担比例

(一)因病确需安装人工心脏起搏器,按不超过10000元/只报销;

人工髋关节按不超过4000元/只报销;

人工晶体,按不超过500元/只报销.超声乳化白内障手术,手术费、治疗费,离休人员按70%报销,其他人员按50%报销.

(二)做心脏介入检查与治疗(如冠脉造影、球囊扩张、冠脉支架等),以及心脏冠脉搭桥手术,其材料费、手术费、治疗费、离休人员按70%报销,其他人员按50%报销.

(三)高压氧治疗,各类人员使用多人舱按常规报销,使用单人舱,离休人员按70%报销,其他人员按60%报销.

(四)单项200元(含200元)以下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按正常比例报销(一次性生活用品除外).特殊材料费及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离休人员按70%报销,退休人按60%报销,在职人员按50%报销.口腔使用银汞外的其他材料补牙,均按50%报销.(省公费医疗文件中规定不能报销的除外).

四、校外定点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中大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传染病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胸科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锁金医院.

五、住院借款办理程序

(一)各类人员转本市定点医院诊治凭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后,再到财务处交纳借款押金、领取支票.

(二)各类人员住院交纳借款押金比例:在职教工、退休人员住院借款,1万元以内按借款金额的10%、1万元(含1万元)以上按借款金额的20%交纳;

院士、离休人员、副省级干部按借款金额的5%交纳,结账时多退少补.每次借款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者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借款总额超过4万元(含4万元)者,需结清前款后方可续借.

(三)非定点医院、外地诊疗、门急诊诊疗、统筹子女及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借款.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同时废止宁师后〔2002〕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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