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1-08
菏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菏安办发〔2018〕20 号 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涉氨制冷、 液氨使用、金属冶炼及煤气发生炉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安委会、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菏泽市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菏安发〔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市工贸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严防工贸行业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市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液氨使用、金属冶炼及煤气发生炉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全市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液氨使用、金属冶炼及煤气发生炉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 案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菏泽市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菏安发〔2018〕8号)要求,扎实开展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确保2018年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特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将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融入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与安全标准化工作当中,全面消除工贸行业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确保2018年全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全市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金属冶炼和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

(一)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 我市粉尘涉爆企业数量众多,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的总体要求,完善粉尘涉爆企业信息,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常态化监管,建立粉尘涉爆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建构筑物方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品仓库安全距离不足.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进行防爆区域划分.

2、除尘系统方面 (3)生产车间产尘设备未设置除尘设施,产尘点未设置吸尘罩. (4)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或泄爆口设置不规范;

除尘器主管道超过6m,但未设置径向泄压装置. (5)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进出口风压差监控报警装置. (7)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8)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爆口未通往室外安全区域,除尘器安装在室内,未设置泄爆导管.

3、防火防爆方面 (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电机、照明灯具等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除尘风管未采用金属管道(塑料管道)也未采取防静电的措施,除尘器等设备未静电接地. (10)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1)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2)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未落实停止生产作业、制定作业方案、落实防控措施等. (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采用防碰撞火花作业、清扫工具. (1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布线不符合防爆要求. (15)厂房无防雷设计或除尘器、生产场所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 (16)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密封性差、有漏尘,未可靠接地,跑偏、堵塞装置未与紧急停机装置连锁,未设置泄爆口. (17)粉尘收集、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潮、防水措施

4、粉尘清理方面 (18)未制定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除尘器内、除尘管道、车间地面、地坑(沟)、电机表面、生产设备表面等积尘严重;

磁选器未按规定定期清理干净. (19)粉尘清扫制度未按标准规范制定,未明确清扫工具、清扫范围、清扫方式等内容,作业现场粉尘清扫记录不规范.

5、其他方面 (20)企业员工教育培训无粉尘防爆相关内容. (21)应急救援预案针对性不强,没有粉尘防爆相关内容. (22)无除尘器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运行注意事项. (2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和风管等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4)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未设置室外消防栓. (25)缺少除尘系统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制度.

(二)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通过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进一步治理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分割间、包装间等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厂区布置 (1)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未分开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2)生产区内设置员工宿舍.

2、制冷机房外部区域 (3)安全总泄压管出口不高于周围 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未采取防止雷击和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4)未在制冷机房外墙安装切断制冷系统电源的紧急控制装置. (5)氨制冷系统未装设紧急泄氨器,未设置事故水池;

紧急泄氨器的泄氨口通向循环水池,或未排至消纳贮缸或水池中.

3、制冷机房内部区域 (6)洗眼器、淋洗器设置不足,不能满足服务半径;

洗眼器、淋洗器未作防冻保. (7)压缩机房未设事故排风装置;

换气次数、排风量不符合设计规范;

排风机非防爆型. (8)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未做等电位联结或联结不规范.

4、安全控制装置 (9)冷凝器未设置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未设置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未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10)贮氨器、低压循环桶、气液分离器未设置超高液位报警装置.低压循环桶未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

5、储罐区 (11)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未选用开式喷头,喷淋水不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或设置高度不符合设计规范. (12)大型压力容器(液氨储罐)无集中控制设施和警报装置. (13)液位计上没有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或无明显的标志.

6、速冻装置区 (14)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未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或安装位置、安装数量不符合设计规范. (15)采用热氨介质融霜的速冻装置与加工车间未采用密封性好、阻燃的实体进行有效隔离或隔离墙开门过多. (16)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未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7、人员密集加工区域 (17)在人员密集加工间、办公室、员工休息室等区域有液氨管道通过. (18)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9)安全疏散门不是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示和使用提示;

安全出口(直通室外)设置障碍物,安全出口遮挡等.

(三)金属冶炼安全专项治理 各县区要全面开展以冶金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为重点的金属冶炼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对照《煤气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治理煤气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方面的问题和隐患,重点治理以下几个方面.

1、外包管理 (1)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对出租方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内容不全面.

2、吊装系统 (2)未对吊钩、耳轴等部位进行定期探伤检测. (3)吊钩处无防高温措施和防脱钩装置;

钢丝绳不是耐高温钢丝绳.

3、高温熔融金属管理 (4)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过程未设置专用通道. (5)熔铸炉使用的溜槽、铸模在使用前未设置烘烤曲线;

高温熔融金属罐(包)无修砌及烘烤记录或烘烤不符合规范要求. (6)熔融金属的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冷却水坑未设置防熔融金属泄露蔓延挡墙或围堰.

(四)煤气发生炉使用安全专项治理 煤气发生炉是工贸企业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督促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主要重点监管以下几个方面. (1)煤气发生炉与其他建筑、设备设施间距不足;

煤气发生炉区域未配备防爆电气设备、防爆配电箱;

煤气发生炉集汽包液位计漏水,未安装安全阀;

(2)煤气烧嘴管道未安装快切阀;

煤气发生炉氧含量既无人工检测,也无自动在线检测;

(3)煤气发生炉加压机进出口管道、供气管道与铸轧、熔铸车间煤气管道进口均未设置煤气可靠切断装置;

(4)煤气水封损坏,或无法检查水封高度,未与煤气主管线实施有效隔断,未设置收集溢流水和清洗水的设施. (5)熔炼炉底部设置多个煤气排水器及临时煤气排水器,设置可燃液压油站;

(6)煤气发生炉煤气报警仪位置安装不合理,煤气区域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报警仪;

煤气发生炉除渣岗位为单人作业,未佩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除灰岗位未设置煤气报警仪并设置有休息区;

可燃气体报警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7)煤气管道正下方和冶炼平台设置休息室,且距熔融金属包吊运通道间距不足. (8)煤气站工作人员未配备防静电工作服.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至3月31日) 各县区要在2017年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题研究、抓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列出时间节点,抓好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起好步.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 各县区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将此次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一线员工的积极主动性,做好风险辨识工作,确保全员参与.企业要根据辨识出的风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责任人,确保隐患治理到位.各企业要在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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