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11-06
镇江市内河港口 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版)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 修订说明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镇江市政府要求,于2013年7月编制完成《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原预案 ),并经专家评审后发布执行.

根据《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2017年4月,镇江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形成《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 本预案 ). 修订组在原预案的基础上,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预案执行四年来的成功经验及存在不足,对预案功能定位、应急组织结构、应急指挥机制和应急救援职责等进行了适当调整,力求使本预案符合相关要求. 本预案发布前曾反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港口企业意见,并通过省、市安全生产专家评审. 由于编写人员知识水平及工作经验的局限性,本预案难免存在疏漏,我们也将通过演习、演练和实战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不断完善. 本预案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市有关职能部门、内河港口企业及相关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深表感谢! 目录 修订说明

1 目录

1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2.1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1.2.2 有关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 1.2.3 有关部门规章及文件

2 1.2.4 有关地方法规及文件

3 1.2.5 有关标准及规范

3 1.3 工作原则

4 1.4 适用范围和条件

4 1.4.1事故分级

4 1.4.2本预案适用的事故类型

5 1.4.3本预案适用的事故级别

5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5 2.1 组织体系构成

5 2.2 应急指挥部

6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7 2.2.2总指挥职责

7 2.2.3 副总指挥职责

7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2.4 应急专业组

8 2.4.1 专家技术组

8 2.4.2 综合协调组

9 2.4.3 抢险救援组

9 2.4.4 医疗救护组

9 2.4.5 消防组

10 2.4.6 监测组

10 2.4.7 安全警戒组

11 2.4.8 后勤保障组

11 2.4.9 善后处理组

12 3预警

12 3.1确定预警级别

12 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3 3.3预警内容

13 3.4预警方式

13 3.5预警措施

13 4应急响应

14 4.1 事故报告

14 4.1.1 报告内容

14 4.1.2 报告方式

15 4.2 预案启动

15 4.3 应急响应程序

15 4.4 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6 4.4.1 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6 4.4.2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7 4.4.3 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18 4.4.4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19 4.5 扩大应急

19 4.6 应急结束

20 5应急保障措施

20 5.1 组织保障措施

20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22 5.3应急队伍保障

22 5.4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22 5.5医疗卫生保障

22 5.6交通运输保障

23 6综合管理

23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23 6.2预案宣传与培训

23 6.3预案演练

24 6.4维护与更新

24 7附则

24 7.1 解释部门

24 7.2 预案实施时间

25 附件

26 附件1: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联系方式

26 附件2:镇江市内河港口企业通信联络方式

27 附件3:镇江港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清单

28 附件4:镇江港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联系表

3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用以指导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及相关救援组织在内河港口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以最快速度,发挥最大效能,有序组织实施救援,以最短时间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各类事故危害的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预案是镇江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作为专项预案纳入镇江市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2 编制依据 1.2.1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五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2.2 有关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令修订);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日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发布,2004年4月6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2006年1月8日)等. 1.2.3 有关部门规章及文件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9号,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

(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0号令,1996年12月1日);

(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90年04月10日施行);

(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局公告〔2015〕第5号,2015年5月1日);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月1日)等. 1.2.4 有关地方法规及文件 (1)《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

(4)《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2〕153号,2012年8月17日);

(5)《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7月17日);

(6)《镇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6年7月17日)等. 1.2.5 有关标准及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8修订版);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6)《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7)《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8)《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9)《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10)《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6994-1997);

(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等. 1.3 工作原则 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应急救援工作按照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决策、反应迅速、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的原则,在镇江市人民政府和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进行. 1.4 适用范围和条件 1.4.1事故分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DD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港口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DD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港口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DD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港口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DD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港口事故. 1.4.2本预案适用的事故类型 (1)镇江市内河港口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急救援及地方政府救援行动受挫,且事故有扩展趋势,并危及公共安全,急需社会力量增援或需要调动指挥跨地区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 (3)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内河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内河水上重大事故按《镇江市内河(长江除外)水上交通突发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 1.4.3本预案适用的事故级别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镇江市内河港口范围内下列港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Ⅲ级(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2)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前期应急处置救援;

(3)市委、市政府指定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内河港口事故.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构成 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各应急专业组组成,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2.2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港口应急指挥部 ) 市政府成立 镇江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市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总指挥:丹阳市人民政府、扬中市人民政府、句容市人民政府、丹徒区人民政府、京口区人民政府、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等方面的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总工会、消防支队、地方海事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 2.2.1市港口应急指挥部职责 (1)定期召开成员例会,组织指挥预案演练;

(2)决定启动本预案;

(3)审核重、特大险情及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道;

(4)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5)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结束和应急状态解除. 2.2.2总指挥职责 (1)审核批准应急预案;

(2)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例会,组织指挥预案演练;

(3)决定启动本预案;

(4)审核重、特大险情及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新闻报道;

(5)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直接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处置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救援;

(6)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

(7)宣布应急工作结束和应急状态解除. (8)宣布开展事故调查、认定等善后处理工作. 2.2.3 副总指挥职责 (1)在总指挥领导下协调现场应急救援;

(2)受总指挥指定或委托,代行总指挥职责;

(3)向总指挥及时汇报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受总指挥委托,组织编制、修改本应急预案. (5)领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各应急小组的建设工作. 2.3 市内河港口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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