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1-08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湘财建〔2014〕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HNPR―2014―12003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中央及省有关环保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修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需由省级进行分配和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市)按规定比例上解省国库的排污费;

(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三)中央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

(四)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市(州)、县(市)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含省统筹的部分排污费)先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总体方案,再按照项目法申报、审核、分配.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营项目.

(六)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

(七)自然生态和土壤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

(一)、

(二)、

(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 三同时 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应由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分配资金的总体方案.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按项目法分配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根据 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先急后缓 的原则确定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按因素法分配各地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各地每年自行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工作,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含资金分配原则、分配依据、分配明细表等)、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按湘财绩〔2013〕29号文件要求)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含大型火电企业)和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市(州)或省直管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1).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同时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五)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六)区域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八)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需提供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两种方式下达,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 以奖代补 、 先建后补 、 专项补助 、 贷款贴息 等方式下达;

因素法方式通过资金分配因素和系数测算切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因素法资金分配方式 按照各地上解排污费金额(含总额及完成应征收额的比例两方面因素,权重比例40%)、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权重比例30%)、环境质量状况(权重比例20%)以及各地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权重比例10%)等因素测算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可根据当年环保工作重点和任务调整资金分配地区及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比例. 排污费金额指标指上年度该市(州)、县(市)按比例分成上解省国库的排污费总额,该指标由省环保厅与省财政厅(省国库管理局)对账确认.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指上年度该市(州)、县(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因子削减任务完成率平均计算. 环境质量状况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州)、县(市)地表水水质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平均计算. 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州)、县(市)因素法分配资金所安排项目的验收完成率计算. 市级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由省环保厅核定.县级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因素法分配资金使用情况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定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环保厅. 第十三条? 项目法资金分配方式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按以下基本流程(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对初审合格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省环保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其他相关因素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制订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或方案,年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资金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划或方案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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