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SBJ 04-91 主编单位: 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1992 北京目录总则 厂房 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电气设施 防雷 生产安全管理 安全操作 溶剂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条 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

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1.0.5条 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厂房第2.0.1条 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 表2.0.1 生产建筑名称使用或生产的物资火灾危险类别最低耐火等级浸出车间独立溶剂库溶剂(闪点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丁 二级 蒸发量 ≤4t/h 利用固体或液体作燃料 丁 三级 第2.0.2条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2.0.2 防 火间 距 耐火 (m) 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浸出车间

一、二级

12 14

16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条 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

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 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 50m 民用建筑 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20m 厂内公路(路边)15m 变配电站(室)25m 注:. 管道法兰应跨接,跨接导线电阻不应大于0.03. 第3.0.20条 应设置一个高水塔或其他水源.水塔或其他水源的供水能力应可满足突然停电时安全回收溶剂的用水需要. 在危险环境操作和维修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 浸出车间的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间外消防给水应按GBJ16有关规定执行;

二、灭火器的配置应按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部位应设置蒸汽灭火装置.

第四章 电气设施 第4.0.1条 按国家GBJ《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浸出用途号溶剂属Ⅱ类A级T3组爆炸性物质. 浸出油厂的生产工艺装置是封闭式的,其爆炸危险的区域等级划分如下: 浸出车间及禁区内 2级区(筒称2区) 溶剂库区 2级区 溶剂卸料区 2级区 危险环境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备不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第4.0.2条 危险环境电气设备的选型,根据危险环境区域危险物的特性,可选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和ib).其他电气器件 亦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活动灯具还需加保护罩. 第4.0.3条 浸出物料输入设备和粕库的卸料、包装设备宜采用爆电器设施. 第4.0.4条 危险环境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通讯电缆除外).零线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4.0.5条 危险环境应采用铜芯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线芯最小截面积电力线路1.5mm2,控制线条1.5mm2,通讯线0.28mm2,照明线1.5mm2. 第4.0.6条 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或腐蚀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如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4.0.7条 电气线路应设有当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 第4.0.8条 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不宜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须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型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4.0.9条 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的接线盒、分线盒、接头、隔离密封盒、挠性连接管等,可选用隔爆型、增安型. 危险环境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严禁明敷绝缘线. 配线工程应使用镀锌钢管,或采用经过清除管道内壁毛刺和管道外壁进行防腐处理(埋于混凝土中的除外)的水煤气钢管,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电缆外径的确1.5倍. 配线钢管应敷役在工艺管道的上方. 第4.0.12条 钢管之间,钢管与钢管附件,钢管与电气设备引入装置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其有效啮合数不少于6扣,并用防松螺母拧紧.钢管螺纹部分应涂以防腐蚀的铅油或磷化膏. 第4.0.13条 配管通过与其它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盒;

通过地坪引入相信相邻时,在地坪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 密封盒内应填充非燃烧性混合填料,穿孔洞要堵严密. 第4.0.14条 当配管管径大于50mm,管路长超过15m时,应每隔离15m左右的适当地点装设一个隔离密封盒. 第4.0.15条 电缆的选型、敷设、连接方法等应符合该型电缆工程和技术要求. 第4.0.16条 电力电缆与通讯、信号电缆;

高压电缆与低压、控制电缆应分开敷设. 第4.0.17条 电缆沟、配管敷设留下的孔洞.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分隔;

配管管口用非燃烧填料密封. 电气线路接地保护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低压中性点不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一相接地或漏电时能迅速动作的接地自动切断装置或接地自动报警装置.

二、在低压中性点接地电路中,必须装设单相接地时能迅速动作的自动切断装置. 第4.0.19条 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架、电线管及其配件、以及电缆保护管及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地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同的绝缘.

二、应接地的部分与接地干线相连接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纹线,其最小截面铜线不应小于4mm2,钢线不应小于6mm2,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保护管.

三、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小于两处.

四、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和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五、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可零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 第4.0.20条 接地电阻: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防静电保护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第4.0.21条 架空线路面(包括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严禁跨越危险环境,当架空线与危险环境邻近时,其边界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确1.5倍. 第4.0.22条 禁止在危险环境安装临时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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