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1-04
原市客车制造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岳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原市客车制造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需征收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补偿被征收人,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

4、《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18号)

5、《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6、《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

二、项目审批依据

1、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2013年5月22日)

2、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原市客车制造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划意见》

3、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启动原市客车制造厂及周边地块项目实施的意见》

4、湘潭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关于将原市客车制造厂及周边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列入2013年旧城改建项目的通知》(潭旧改办〔2013〕1号)

三、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芙蓉大道以西,沃土路以东,昭山二十三号路以南,瑞泰科技公司以北.

五、房屋征收部门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

七、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二栋,其中五层混合结构一栋、两层砖木结构一栋,被征收户数38户,用途为住宅,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1717.19O,其中已登记房屋产权面积1518.33O,未经登记建筑面积:198.86O.

八、签约期限60日,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第6日开始计算.

九、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依照《湘潭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潭政办发〔2013〕62号)的规定办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设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低不少于8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逾期临时安置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临时安置费规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5、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需要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O计算,每户最低不少于800元,需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

十、产权调换房屋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岳塘区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如下:

1、提供岳塘区双拥南路东侧东方锦泰楼盘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数据见下表) 楼盘名称 类别 户型 面积(O) 东方锦泰 住宅 二室一厅一卫 70.42

2、提供荷塘乡金湖村安置区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为60O,过渡期为30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签订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 十

一、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奖励标准

1、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上浮10%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第1日至第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O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在签约期限的第31日至第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00元/O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3、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200元/O的按期搬迁奖励.

(二)补助标准

1、面积补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O(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的,补足50O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O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它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2、搬迁困难补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易家湾镇出具意见,区民政局核实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十

二、实施步骤

1、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2、公示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

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

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并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征收项目. 十

三、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

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

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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