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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吴小春,红旗 添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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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那么浓
   哈尔滨红旗锅炉厂吴小春

  吴晓春与哈尔滨市红旗锅炉厂工会委员会、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吴晓春,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红旗锅炉厂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凌霁,职务主席。

  被执行人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林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春,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晓春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红旗锅炉厂工会委员会、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4日依法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北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北分局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陈德章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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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春 5.5 货币 0.45% 有限责任 44 沈立权 5.5 货币 0.45% 有限责任 45 罗颖 5.25 货币 ...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御 湖花园**** 已退休 11 刘燕平 4414021967 广东省梅县新城办事... ---摘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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