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15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不定期征集我省各重点单位对高端科技人才的工作需求,编制引进人才需求信息,并向海内外发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积极与海内外人才联系,物色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提出"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申请. 第十条 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邀请科学技术、经营管理、金融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资料审查、组织答辩等形式,重点对引进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拟实施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引进人才,经省科技厅党组会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予以资助,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云南省引进高端科技人才》证书.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与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任务书》,任务书签订期限原则上应与人才引进协议期限相配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对引进人才实行随访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一次性享受100万元的生活补助,经费从省科技厅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和规定向省科技部门申报拟实施项目,通过立项方式获得项目和资金的支持.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和完善引进人才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享受《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服务.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可自带优秀助手,且不受学历、职称、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比例设置等条件限制.按照政府采购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自主采购所需的试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每年11月底前提交引进人才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件时,需及时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任务书的考核指标,组织相关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对引进人才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到期后,省科技厅按照《云南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引工程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项目通过验收后,继续在滇工作的,可推荐认定为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省技术创新人才.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引进人才,在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用人单位不落实任务书承诺的配套措施的,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将不再予以支持.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基本任务指标的引进人才,将予以通报批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人才培养的相关项目.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云科人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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