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8
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管理) 101.

03 编 号作 业项目作 业程序及控制重点依 柿CM-19900 CM-19900 CM-19900 CM-19900 CM-19900 CM-19900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管理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管理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管理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管理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管理 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管理

(一) 公司从事广告、业务招揽及营业促销活动,应依「金 融服务业从事广告业务招揽及营业促销活动办法」、各业务类别法令规定及自律规(如:CA-18800)办理,并应: 1. 遵守下列原则: (1) 应致力充实金融消费资讯及确保内容之真实,避免误导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所负担义务不得低於广告之内容及进行业务招揽或营业促销活动时所提示之资料或说明. (2) 对金融商品或服务内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费用、报酬及风险时,应以衡平及显著之方式表达. (3) 应以中文表达并力求浅显易懂,必要时得附注原文. (4) 应以公司名义为之. 2. 不得为下列情事: (1) 违反法令、主管机关之规定或自律规. (2) 虚伪不实、诈欺、隐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 (3) 损害公司或他人营业信誉. (4) 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注册商标、服务标章或名号,致有混淆金融消费者之虞. (5) 故意截取报章杂志不实之报导作为广告内容. (6) 对於业绩及绩效作夸大之宣传. (7) 藉主管机关对金融商品或服务之核准或备查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主管机关已对该金融商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8) 除依法得迳行办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务外,对未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务,预为宣传或促销. (9) 使用之文字或讯息内容使人误信能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 (10)刻意以不明显字体标示附注与限制事项. 3. 订定宣传资料制作管理规,及其散发公布之控管作业流程.宣传资料於对外使用前,应依相关规审核后,始得为之.

(二) 公司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导,引荐个别金融商品或服务.

(三) 公司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之契约前,应充分t解金融消费者之相关资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服务之特性,建立差异化事前审查机制,以确保该商品或服务对金融消费者之适合度;

且应向金融消费者充分说明该金融商品、服务及契约之重要内容,并充分揭露其风险.

(四) 公司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金融商品或服务契约之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 基本原则: (1) 应本於诚实信用原则,并以金融消费者能充分t解之方式为之. (2) 任何说明或揭露之资讯或资料均须正确,所有陈述或

图表均应公平表达,并不得有虚伪不实、诈欺、隐匿、或足致他人误信之情事,上述资讯或资料应注记日期. (3) 销售文件之用语应以中文表达,并力求浅显易懂,必要时得附注原文. (4) 所有销售文件必须编印页码或适当方式,俾供金融消费者确认是否已接收完整讯息. 2. 揭露及说明对象:公司应予揭露及说明之金融消费者系指与公司订定金融商品或服务契约之契约相对人.金融消费者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辅助宣告人或授与缔约代理权之本人者,公司应为之说明或揭露事项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辅助人或意定代理人为之.

(五) 前项说明之重要内容应包括: 1. 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商品或服务之权利行使、变更、解除及终止之方式及限制. 2. 公司对该金融商品或服务之重要权利、义务及责任. 3. 金融消费者应负担之费用及违约金,包括收取时点、计算及收取方式. 4. 金融商品或服务有无受存款保险、保险安定基金或其他相关保障机制之保障. 5. 因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务所生纷争之处理及申诉之管道. 6. 其他法令就各该金融商品或服务所定应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之事项及其他应说明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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