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4-12-25
案例四:中山市某公司出口侵权EVERNAL落地扇案

一、案情介绍 2003年8月25日,中山市某公司向中山海关驻小榄办事处申报出口EVERNAL落地扇7200台.

经查验,实际货物与申报相符,但涉嫌侵犯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在海关总署备案的EVERNAL商标专用权.经查明,该公司是受中山某电器厂的委托出口该批货物的,而中山某电器厂又是接受印尼的GOLDHILL ENTERPRISE JAKARTA 公司的订单加工生产该批货物的.GOLDHILL ENTERPRISE JAKARTA 公司是EVERNAL商标在印尼的合法注册商标权利人,随后中山某电器厂向海关提供了GOLDHILL ENTERPRISE JAKARTA 公司授权其生产加工该批落地扇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EVERNAL商标已由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在国内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中山某电器厂未经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的合法授权使用该商标侵犯了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的EVERNAL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审理,海关依法对中山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案例四:中山市某公司出口侵权EVERNAL落地扇案 货物照片

二、典型意义 第一, 该案是一宗典型的因对知识产权地域性不了解而造成的侵权案件.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它依照各国法律产生、受到保护和消亡,因而知识产权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国家管辖范围内有效. 第二,本案中印尼GOLDHILL ENTERPRISE JAKARTA 公司虽然在印尼取得了EVERNAL商标专用权 ,但在国内取得EVERNAL商标专用权 的却是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是中山市家用电器总厂取得的EVERNAL商标专用权. 第三,企业在签定定牌加工合同前,应先通过互联网登陆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管理系统,查询相关商标是否在海关总署备案.如有备案,则要留意备案的商标注册人与委托加工方是否为同一家公司.如果不是,则要在合同签定前妥善解决上述冲突,否则就可能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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