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22-11-01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潞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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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科室) , 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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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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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2700-A-00100-140481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食药部门 , 行政许可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企业及个体 , 30日 , 30日 ,,

2700-A-00200-140481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级食药部门 , 行政许可股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持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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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30日 , 30日 ,,

2700-B-00300-140481 , 食品原料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食品流通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 , 三个月 , 三个月 ,,

2700-B-00400-140481 , 无证经营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稽查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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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0500-140481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食品流通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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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0600-140481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食品流通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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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0700-140482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食品流通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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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0800-140483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食品流通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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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0900-140481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食品流通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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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1000-140481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食品流通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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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1100-140481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稽查队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山西省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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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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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B-01200-140481 , 食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食药部门 , 稽查队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山西省十一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二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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