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10-26
1-10 关键字 , 裁判法院 , 案号 , 民事案由 , 当事人 , 基本案情 , 原告诉讼请求 , 一审裁判理由 , 一审裁判结果 , 二审裁判理由 , 二审裁判结果 , 备注 生产许可证编号印刷错误;

无标签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京02民终5254号 , 买卖合同 , 一审原告:邓华 一审被告:首都大酒店 , 邓华于2015年12月10日在首都大酒店处购买1盒金骏眉红茶(单价6680元),6包茉莉花茶(168元/包),共计花费7688元.

金骏眉红茶是武夷山市其云岩茶有限公司出品的,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50714011257,但因苍南万顺印刷厂在印刷包装袋时印刷错误,将许可证编号的后四位数错印成0085.茉莉花茶的包装袋上未贴注标签. , 要求首都大酒店退还邓华货款7688元,并给付10倍的赔偿金76880元. , 邓华购买的金骏眉红茶,只是包装上将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号标错,属于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邓华要求首都大酒店退回金骏眉红茶的购物款并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邓华购买的茉莉花茶包装上没有标签,没有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对食品的安全造成了影响,故对于邓华要求首都大酒店退回茉莉花茶的购物款及给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首都大酒店退还邓华货款一千零八元,并赔偿一万零八十元;

二、驳回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邓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首都大酒店销售的金骏眉红茶系武夷山市其云岩茶有限公司生产,涉案金骏眉红茶虽然存在未标注净含量、规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号、厂址标注错误,内外包装标注不一致等情况,但上述标注错误不足以认定与食品卫生、营养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首都大酒店向邓华销售金骏眉红茶存在未标注净含量、规格,内外包装标注不统一等错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首都大酒店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9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9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首都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华退还货款六千六百八十元;

四、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首都大酒店所购金骏眉红茶一盒;

五、驳回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产品责任不成,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委托生产未标识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粤01民终4803号 , 产品责任 , 一审原告:葛太玉 一审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易初莲花公司与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系总分公司.葛太玉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7月10日在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购买了喜仟源大红袍7袋、铁观音27袋、云南滇红1盒、凤凰单丛1盒,总价值2094.3元,其中大红袍138元/袋、铁观音24.9元/袋、云南滇红218元/盒、凤凰单丛238元/盒.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标注由汕头市广辉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辉润公司)出品、生产许可证号QS440514010260. 经查,持有QS440514010260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系汕头市清香园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香园公司),并非广辉润公司,本案所涉四种产品的外包装均无标注清香园公司,广辉润公司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的委托方系广辉润公司,加工方系清香园公司,无落款日期;

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据此主张本案所涉产品由广辉润公司委托清香园公司生产,故外包装标注了清香园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经质证,葛太玉不确认. , 1.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退还货款2094.3元;

2.十倍赔偿20943元;

3.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承担诉讼费. , 《委托加工合同》无落款日期,存在瑕疵,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

一、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葛太玉货款2094.3元.

二、葛太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喜仟源大红袍7袋、铁观音27袋、云南滇红1盒、凤凰单丛1盒给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

若不能退还,以大红袍138元/袋、铁观音24.9元/袋、云南滇红218元/盒、凤凰早丛238元/盒为准折抵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的应退货款.

三、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葛太玉20943元. , 一审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因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均标注的广辉润公司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主张涉案产品由广辉润公司委托清香园公司生产,但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又没有将清香园公司一并标注,且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已依法就本案所涉食品的委托加工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相关规定.因易初莲花天河分公司、易初莲花公司作为销售商没有举证证实其对涉案产品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查义务,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标能量值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6)京02民终6243号 , 买卖合同 , 一审原告:宫效伟 一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 2015年2月13日,宫效伟在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购买了 台湾牛乳饮料250mI装 12瓶,其中香蕉味2瓶、鸡蛋味2瓶、巧克力味2瓶、哈密瓜味6瓶,食品单价8.6元,共计103.2元.宫效伟于2015年3月30日在公证处对购物发票进行了书证保全公证,支出公证费220元. 宫效伟购买了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的食品后,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销售的该批饮料外包装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存在下列违法事实:香蕉味饮料能量值为78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338千焦;

鸡蛋味饮料能量值为59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248千焦;

巧克力味饮料能量值为63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452千焦;

哈密瓜味饮料能量值为78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338千焦.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故对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永辉超市系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的总公司. , 要求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永辉超市赔偿宫效伟购物款103.2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1032元,另外赔偿公证费220元. , 本案中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销售的食品虚标能量值,对食品的安全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永辉超市作为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对于宫效伟要求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永辉超市赔偿公证费的请求,因对发票进行书证保全公证,不是必然需要的,属于宫效伟自行扩大的损失,故对宫效伟的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宫效伟货款一百零三元二角,并给予十倍赔偿款一千零三十二元;

二、驳回宫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中,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销售的食品标签标注的能量值与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的能量值不一致,存在虚标能量值的情况,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宫效伟要求永辉超市东城分公司、永辉超市赔偿其220元公证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公证费是不必要支出. 标签置于包装盒内;

虚假宣传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晋01民终809号 , 买卖合同 , 一审原告:郭章钱 一审被告:山西天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2014年12月21日,郭章钱在天美新天地处购买价值1650.9元的物品,包括延龄御酒(木盒500m1)1盒,木盒内有两瓶延龄御酒,一瓶为500m1,另一瓶为250m1和芝华士12年礼盒等物品,其中延龄御酒(木盒500m1)1盒价格为686.4元,并附有宣传册一本.宣传该酒 打造了宛如天成的经典品质、极致佳酿,延龄御酒站在中国健康酒的前列,三百年从未停止过生产 等内容,提供了华国锋的题词和叶剑英、李德生等国家领导人的合影留念,并且对该酒进行了药效宣传,称其 生血安神、养血滋阴、补血温经、舒筋活血、滋肝补肾、温中助阳 等. 2015年2月5日,太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山西龟龄御酒厂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生产销售的礼盒装(500m1+250m1)延龄御酒食品标签置于盒内,无法清晰标注于包装盒外面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改正. , 请求判决,天美新天地退还郭章钱购买商品款686.4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6864元及3倍赔偿金2059.2元,诉讼费由天美新天地负担. , 根据郭章钱提供延龄御酒的宣传册所记载的内容及天美新天地提供延龄御酒由来的有关文献和照片,可以证明延龄御酒历史久远,天美新天地并无虚假宣传的事实. 虽然郭章钱购买延龄御酒的食品标签置于盒内,未标注于包装盒外面,但只能说明该酒类的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没有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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