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10-08
失信被执行人 年龄 , 地域ID , 地域名称 , 企业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已履行部分 , 发布时间 , 立案时间 , 性别 , 入库时间 , 未履行部分 ,

7962003 91360829079038553W ,

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8)赣0829执恢75号 , (2018)赣0829执恢75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被申请人支付543650元 ,

一、被告江西省宁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6000元;

二、被告李尚星、杨新根对上述债务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订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64元,由原告李忠平承担64元,由被告江西宁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被告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峡江县东信物资商场货款21635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被告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该款限被告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峡江县东信物资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峡江县源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0元,原告峡江县东信物资商场负担50元. , (2016)赣0829民初2033号 , 安福县百福玛瑙玉加工厂 ,

一、被告江西省宁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6000元;

二、被告李尚星、杨新根对上述债务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订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64元,由原告李忠平承担64元,由被告江西宁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20181119 ,

20180614 , 2018-12-11 16:35:18 , ID ,

7980468 ,

20181119

079038553 ,

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8)赣0829执869号 , (2018)赣0829执869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旭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栋借款本金55万元并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福县百福玛瑙玉加工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刘旭林、安福县百福玛瑙玉加工厂负担. ,

一、被告江西省宁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6000元;

二、被告李尚星、杨新根对上述债务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订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64元,由原告李忠平承担64元,由被告江西宁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支付243144元 , (2018)赣0829民初66号 ,

20180904 ,

一、被告江西省宁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6000元;

二、被告李尚星、杨新根对上述债务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订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64元,由原告李忠平承担64元,由被告江西宁福矿业有限公司承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20181119 ,

20180531 , 2018-12-13 10:15:45 , ID ,

8017936 ,

20181119 77587570X ,

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5)吉执字第00444号 , (2015)吉执字第00444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5)吉民初字第1007号(2015)吉民初字第1007号 , (2014)西桃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吉安日宝电子有限公司 ,

20150907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ID ,

20150215 , 2018-12-04 13:10:06 , ID ,

7997871 , ID

751115837 ,

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3)吉法执字第00034号 , (2013)吉法执字第00034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09300元. , 偿还申请人借款148000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857元给付原告夏贞生2012年10月(含10月)至本判决生效前的租金;

二、被告井冈山饭店 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迟给付原告夏贞生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租金总额10284元月1.5%违约金154.26元,违约金从2013年10月(含10月)起计算至第一项判决实际履行时;

三、被告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采购水、电表,并免费为原告夏贞生所有的535客房进行安装,购买水、电表的费用由原告夏贞生负担;

四、驳回原告夏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8元,由被告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2009)吉中民抗再字第3号 , 吉安市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14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126号 ,

20121217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ID ,

20120524 , 2018-12-04 12:13:46 , ID ,

7985100 , ID 91360800667468875C ,

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8)赣0802执1122号 , (2018)赣0802执1122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正生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本金按400000元计算,从2014年12月27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两被告负担. , 判决如下: 被告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欧阳桂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负担. ,

一、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3852834.75元及逾期利息(其一本金2342668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其二本金1540166.7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曾招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7元,由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曾招文负担. , 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0181122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20181119 ,

20180604 , 2018-11-26 10:04:28 , ID ,

7969477 ,

20181119

680 ,

673 , 海南 ,

913608001619314206 ,

673 , (2018)琼9005执1141号 , (2018)琼9005执1141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一、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京都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移交其司承建的 波溪.丽亚湾 13#楼工程完整的建设项目施工资料,并配合原告海南京都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二、驳回原告海南京都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3852834.75元及逾期利息(其一本金2342668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其二本金1540166.7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曾招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7元,由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曾招文负担. , (2018)琼9005民初1430号 ,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 ,

一、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京都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移交其司承建的 波溪.丽亚湾 13#楼工程完整的建设项目施工资料,并配合原告海南京都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二、驳回原告海南京都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81121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20181119 ,

20181106 , 2018-11-22 10:30:25 , ID ,

8000199 ,

20181119

775881093 ,

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5)吉执字第00464号 , (2015)吉执字第00464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一、被告叶冬青、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欠到原告借款本金296万元,截止2014年5月13日,利息合计为284万元,以后利息以296万元本金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冬青、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14年8月31日前还清原告周少荣上述借款本息;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54220元,减半收取27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10元,由被告叶冬青、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偿还申请人借款148000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857元给付原告夏贞生2012年10月(含10月)至本判决生效前的租金;

二、被告井冈山饭店 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迟给付原告夏贞生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租金总额10284元月1.5%违约金154.26元,违约金从2013年10月(含10月)起计算至第一项判决实际履行时;

三、被告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采购水、电表,并免费为原告夏贞生所有的535客房进行安装,购买水、电表的费用由原告夏贞生负担;

四、驳回原告夏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8元,由被告井冈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 , 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吉安中兆易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20150602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ID ,

20120524 , 2018-12-04 13:13:44 ,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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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7)赣08执12号 , (2017)赣08执12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126号 ,

一、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3852834.75元及逾期利息(其一本金2342668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其二本金1540166.7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曾招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7元,由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曾招文负担. , (2014)西桃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 , 吉安市景虹置业有限公司 , 2014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126号 ,

20170910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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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2018-12-04 13:38:37 ,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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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2018)浙0881执2361号 , (2018)浙0881执2361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18)浙0881民初2341号 ,

一、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3852834.75元及逾期利息(其一本金2342668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其二本金1540166.75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曾招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37元,由被告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曾招文负担. , 衢州江山法院 , 衢州江山法院 , 吉安市鹏达纸业有限公司 ,

20180912 , (2018)赣0823执339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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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2018-12-07 09:32:32 ,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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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江西 , 91360823550886547B ,

673 , (2018)赣0802执511号 , (2018)赣0802执511号 , (2018)赣0823执339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安市恰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郭耀明货款30706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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