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8-09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参照标准》使用的几点说明

一、本《行政处罚自由自由裁量参照标准》包括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89部,涉及有罚款处罚权的法条数量252条,细化标准数量496条,每条处罚细化为三个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法律法规条文中以上、以下,法律法规条文中以上、以下按法律法规规定理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的量化标准

1、【从轻处罚】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中 3000元以下 包括3000元.而

2、【一般处罚】或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 3000元以上 则不包括3000元.

三、为适应执法的具体需要,大部分条款包括了按情节、社会危害的 从轻、一般、从重 裁量标准和按数额(数值)的量化裁量标准.在《标准》应用上,带 【】 标记的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优先适用,即违法行为有从轻、从重情节的,直接适用从轻、从重的处罚,不再考虑 【】 后的数值标准.同样以《反法》第二十二条为例,如有从轻情节,则裁量直接表述为 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轻处罚,处以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2、处以**万元的罚款 .对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直接适用裁量标准 【从轻处罚】或 【一般处罚】或 【从重处罚】或 后的内容,同样以《反法》第二十二条为例,如无从轻、从重情节,则表述为 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2、处以**万元的罚款 .

四、标准中有的处罚条款规定没有明确从轻、从重处罚的标准,主要是这些法律条款已经对标准进行了细化,给予执法人员裁量空间,执法人员可以在法律条款规定的裁量范围内考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 沧州市工商局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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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处罚内容 , 备注 , 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 登记类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1、【从轻处罚】或虚报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30%以下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或虚报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30%以上60%以下的,处以虚假出资本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或虚报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60%以上的,处以虚假出资本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注:实收资本制公司有移送】 , 责令改正 , 实缴制公司涉嫌犯罪移送,见高检、公安部《追诉规定》

(二)第三条 , 登记类2 ,,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1、【从轻处罚】或提交一件虚假材料或者采取一种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或提交二件虚假材料或者采取二种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或提交三件以上虚假材料或者采取三种以上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登记类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

1、【从轻处罚】或虚假出资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30%以下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或虚假出资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300%以上60%以下的,处以虚假出资本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或虚假出资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60%以上的,处以虚假出资本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注:实收资本制公司有移送】 , 责令改正 , 实缴制公司涉嫌犯罪移送,见高检、公安部《追诉规定》

(二)第四条 , 登记类4 ,,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 ,

1、【从轻处罚】或抽逃出资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30%以下的,处以抽逃注册资本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2、【一般处罚】或抽逃出资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40%以上60%以下的,处以抽逃出资本额8%以上12%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或抽逃出资数额占申报实缴数额的60%以上的,处以抽逃出资本额12%以上15%以下的罚款【注:实收资本制公司有移送】 , 责令改正 , 实缴制公司有涉嫌犯罪移送,见高检、公安部《追诉规定》

(二)第四条 , 登记类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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