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08-09
失信被执行人 年龄 , 地域ID , 地域名称 , 企业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已履行部分 , 发布时间 , 立案时间 , 性别 , 入库时间 , 未履行部分 ,

8034026 91360829069735435M ,

673 , 江西 ,

576102202 ,

673 , (2018)赣0829执1079号 , (2018)赣0829执1079号 , (2018)赣0822执575号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判决如下: 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姚福生稻谷款人民币9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赵秋生货款80,587元.

二、驳回原告赵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金港公司负担. , (2018)赣0829民初1435号 , 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 , 判决如下: 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姚福生稻谷款人民币9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

20181016 , (2018)赣0822执575号 , 暂无 ,

20181219 ,

20180912 , 2018-12-28 12:30:02 , ID ,

8051855 ,

20181219 91360829097821699B ,

673 , 江西 ,

576102202 ,

673 , (2018)赣0802执1783号 , (2018)赣0802执1783号 , (2018)赣0822执575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国军归还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14日,利息为9678.15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2438‰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梁春容、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春容、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国军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郑国军拥有的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8877元,由被告郑国军、梁春容、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恒共同偿付原告江西省晶力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6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6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元,由被告江西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恒共同负担. ,

一、被告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佩珍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付此借款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项曙红、陈予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佩珍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付此借款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郭佩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342元,由被告项曙红、陈予姗负担2683元.此款原告郭佩珍已预交,限上述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郭佩珍. , (2018)赣0802民初521号 , 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江西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19-01-16 10:49:02 , (2018)赣0822执575号 , 暂无 ,

20181219 ,

20190104 , 2018-12-28 12:30:02 , ID , 91360829591808553M ,

20181219 (2018)赣0802执1785号 ,

673 , 江西 ,

576102202 ,

673 , (2018)赣0802执1783号 , (2018)赣0802执1783号 , (2018)赣0822执575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国军归还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14日,利息为16443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梁春容、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春容、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国军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安福县联兴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安福县不动产权第

0002358、

0002359、

0002360、000236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3532元,由被告郑国军、梁春容、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安福县联兴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恒共同偿付原告江西省晶力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6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6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元,由被告江西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恒共同负担. ,

一、被告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佩珍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付此借款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项曙红、陈予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佩珍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付此借款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郭佩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江西翔云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342元,由被告项曙红、陈予姗负担2683元.此款原告郭佩珍已预交,限上述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郭佩珍. , (2018)赣0802民初520号 , 2019-01-16 10:49:03 , 江西玺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2019-01-16 10:49:02 , (2018)赣0822执575号 , 暂无 ,

20181219 ,

20190104 , 2018-12-28 12:30:02 , ID ,

8068146 ,

20181219

913608295937515381 ,

673 , 江西 ,

576102202 ,

673 , (2018)赣0829执957号 , (2018)赣0829执957号 , (2018)赣0822执575号 , 判决如下: 被告安福县陶德利硅矿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尹跃飞、刘精钢安全生产押金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安福县陶德利硅矿负担. , 判决如下: 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姚福生稻谷款人民币9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金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赵秋生货款80,587元.

二、驳回原告赵秋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元,由被告金港公司负担. , (2018)赣0829民初1067号 , 安福县陶德利硅矿 , 判决如下: 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姚福生稻谷款人民币9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福县谷源香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 2018-12-21 09:31:43 , (2018)赣0822执575号 , 暂无 ,

20181219 ,

20180402 , 2018-12-28 12:22:53 , ID ,

8056796 ,

20181219 2019-01-16 10:49:04 ,

673 , 江西 ,

576102202 ,

673 , 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 , 安福县新隆包装材料厂 , (2018)赣0822执575号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国军归还原告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月14日,利息为16443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4187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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