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10-08
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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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盖章):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单位负责人(签字):金春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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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1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受理各办理单位会计代理记账执业机构资格申请表.

2、审查责任:对办理单位提交的会计代理记账执业机构资格申请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根据办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决定审批意见.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结果送达办理单位,并报送市财政局.

5、事后管理责任: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审批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第三条;

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4]95号);

4、《关于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亳编[2012]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立项、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资信证明、开工条件证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五方责任承诺书及委托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证书;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 , 行政许可 ,,

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第十四条;

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4]9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报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花名册及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4、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5、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6、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4 , 行政许可 ,,

城市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第七条;

2、《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4]9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施工方案、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评价报告、消防设施资料、保障正常供气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颁发燃气设施改动证的;

2、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3、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4、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5、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5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4]95号);

3、《关于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亳编[2012]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 , 行政许可 ,,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第十四条;

2、《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

三、第十四条;

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亳政秘[2014]9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报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花名册及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4、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5、从燃气监督管理工作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6、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7 , 行政许可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有关配套雨污分流排水设计的平面布局图及说明材料;

有关污水排放口与污水主干管网连接的施工方案及验收意见;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及批复文件;

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污水达标排放批文(非生活污水).

3、决定责任:申报材料审查后,委托排水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提出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运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3、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

6、在受理、审查、审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9、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1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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