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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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市级主体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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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职权类别 , 职权种类 , 流程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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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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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001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 , 十大管理处、水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五 , 一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五 , 二 , ,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七十五 , 三 ,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D23003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进行强制清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六十五 , 二 ,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23004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质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六十七 , 一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六十七 , 二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D23005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清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六十五 , 二 ,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D230060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进行强制清除 ,,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四十 , 一 , 四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执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D23007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进行强制拆除 , 十大管理处、水政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五十八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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