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29
古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责任清单 表一(责任事项表) 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单位)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省、市质量振兴计划;

落实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名牌评选推荐工作;

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协助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 1.《行政许可法》2.《质量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国发〔2012〕9号)3.《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4.《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 , 协助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质量综合管理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企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

2.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2 ,

(二)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编制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后处理工作;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受理产品质量申诉,按规定权限组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1.《产品质量法》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4.《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1992年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5.《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

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6.《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7.《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8.《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监总局令第73号)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8号)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1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1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13.《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4号)14.《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2年10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15.《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

15.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16.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7.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1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3 ,,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4 ,,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5 ,,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6 ,,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7 ,,

,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8 ,,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9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0 ,,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1 ,,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2 ,,

,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3 ,,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4 ,,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5 ,,

, 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8.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6 ,,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7 ,,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18 ,,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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