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10-06
"附件7" "汕头市商务局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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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依据","情节标准","裁量权基准", "1","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没按规定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

没按规定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

没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没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责令改正,罚款","[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一般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10日(含10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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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10日不超过20日(含20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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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20日以上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没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

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

没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或在三包有效期内没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的;

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责令改正,罚款","[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一般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10日(含10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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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10日不超过20日(含20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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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20日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责令改正,罚款","[部门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一般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10日(含10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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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10日不超过20日(含20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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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20日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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