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28
附件 ,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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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责任事项表) 序号 , 部门职责 , 主要依据 , 具体责任事项 , 事项类型 , 责任处室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基层单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 1.《产品质量法》2.《计量法》3.《标准化法》4.《特种设备安全法》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7.《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监系统设区市和县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质监人[2010]667号) ,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4.其他违反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规定的. ,

2 ,,

,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股牵头,各业务股室所负责 ,,

3 ,,

, 指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股 ,,

4 ,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省、市质量振兴计划;

负责落实名牌发展战略,负责管理名牌产品评选工作;

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协助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协助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行政许可法》2.《质量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国发〔2012〕9号)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6号)5.《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6.《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8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

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推进质量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2〕253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质量工作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37号)10.《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5号) , 设备监理单位甲、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质量监管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受省质监局委托,省局发证

5 ,,

, 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质量监管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2.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最后评审结果由市政府审定批准发布

6 ,

二、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省、市质量振兴计划;

负责落实名牌发展战略,负责管理名牌产品评选工作;

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协助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协助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 1.《行政许可法》2.《质量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国发〔2012〕9号)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6号)5.《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6.《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8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

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推进质量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2〕253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质量工作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37号)10.《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5号) , 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 , 其他 , 质量监管股牵头,各相关业务股室所配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要求做好企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

2.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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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 , 质量监管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8 ,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活动;

根据授权负责全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 1.《行政许可法》2.《计量法》3.《产品质量法》4.《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z2015{239号)附件2.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17项8.《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5号)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复评审(不含扩项) , 行政许可 , 质量监管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省局发证 ,,

,

9 ,

三、根据授权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活动;

根据授权负责全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 1.《行政许可法》2.《计量法》3.《产品质量法》4.《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7.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15]37号)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质量管理与认证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0 ,

四、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1.《行政强制法》2.《行政处罚法》3.《产品质量法》4.《计量法》5.《标准化法》6.《特种设备安全法》7.《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8.《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0号)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10.《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5号)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 行政权力其他类 , 各所、队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通过的;

3.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11 ,

四、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1.《行政强制法》2.《行政处罚法》3.《产品质量法》4.《计量法》5.《标准化法》6.《特种设备安全法》7.《节约能源法》8.《道路交通安全法》9.《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0号)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12.《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5号) , 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各所、队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的;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1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属地管理

12 ,,

, 封存、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各所、队及相关业务股室 ,,

13 ,,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措施 , 行政强制 , 各所、队及相关业务股室 ,,

14 ,,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所、队及相关业务股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接下页) ,

15 ,,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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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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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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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四、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1.《行政强制法》2.《行政处罚法》3.《产品质量法》4.《计量法》5.《标准化法》6.《特种设备安全法》7.《节约能源法》8.《道路交通安全法》9.《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70号)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12.《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5号)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所、队及相关业务股室 , (接上页)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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