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28
附件2 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7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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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备注

1 ,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

市科技局 , 1.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十条实行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宁政〔2012〕40号)第一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三条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四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规定,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我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 行政奖励 , 取消.

2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 19.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制定 , 市物价局 ,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第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第7项辖区内有线电视报停重新开通业务收费标准,辖区内有线电视移户(址)业务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该子项不在最新定价目录内,对应取消.

3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

市物价局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 行政监督检查 , 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对应取消.

4 , 违反《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市经信局 ,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八条第一款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 放管服 改革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规定,《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该事项对应取消. ,,

2.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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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有《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处罚 , 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处罚 , 市经信局 ,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八条第二款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执行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 行政处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 放管服 改革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规定,《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该事项对应取消. ,,

2.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工程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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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有《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的处罚 , 1.对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市经信局 ,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九条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检测、监理单位转让检测、监理业务的;

(三)咨询、策划设计单位未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

(四)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五)集成单位未按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集成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或者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的;

(六)检测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 放管服 改革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规定,《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该事项对应取消. ,,

2.对检测、监理单位转让检测、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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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咨询、策划设计单位未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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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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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集成单位未按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集成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或者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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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检测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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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

市经信局 ,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十六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抄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实施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信用良好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或者奖励;

对信用不良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 放管服 改革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规定,《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该事项对应取消.

8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含7个子项) , 1.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市卫计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要;

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闽卫医〔2008〕52号)每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办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

6.《宁德市卫计委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宁卫审批〔2015〕5号). , 行政许可 , 两证合一 ,取消子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保留其他6个子项,修改事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名称为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国卫医发〔2018〕19号、宁卫审批〔2018〕11号).

9 , 对会计人员任用、执业、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 行政监督检查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73号)已废止,相应取消.

10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市人社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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