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9-23
1.

铜仁市发改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8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黔府发〔2017〕1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 , 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固定资产投资科;

第一产业发展科;

第二产业发展科;

第三产业发展科;

能源科;

交通运输科;

外资利用与经贸合作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保留1

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及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修正)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三十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以上标准煤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情况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 , 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生态文明建设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市发改委2017年权责清单第2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 , 行政许可 ,,

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察[2007]44号)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3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

9、

10、

11、1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 , 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能源管理办、能源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市发改委2017年权责清单第3项: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

4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 , 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粮食流通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新增1

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