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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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7年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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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备注

1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4.《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第二点:

(一)取消省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将我省核准权限内的28类项目进行分类改革,其中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从而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体制.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5.《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

(一)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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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管权限内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第一款: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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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4.《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有计划地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量,符合上网条件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收购.其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可以不参与竞价上网.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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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核准管理方式适用范围)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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