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16
, 深圳银监局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2015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事项内容 , 适用对象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约束情形 1-1 , 市场准入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1.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筹建、开业:(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筹建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开业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开业申请,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境外机构;

(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筹建申请(农村商业银行法人筹建申请除外)及开业申请,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一级分行除外)、外资银行支行筹建申请,外资银行法人及分支机构开业申请(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开业申请除外);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信托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及境内分支机构开业申请2.审批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等变更事项:(1)城市商业银行变更(分立、合并除外);

(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合并、农村商业银行分立除外);

(3)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修改章程、在同城内变更住所;

(4)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变更除外,分立、合并除外)3.审批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变更事项:(1)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一级分行除外),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

(2)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

(3)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

(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变更除外) , 深圳银监局监管权限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7号)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

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

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6.《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7.《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8.《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9.《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7号) , 1.受理阶段:(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3)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4)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2.审查阶段:(1)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2)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决定机关认为必要的,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3)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4)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地核查应当做好笔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5)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有关举报材料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应及时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意见.(6)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7)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依法终止,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8)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