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14
附件1 ,,

, 枞阳县粮食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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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1 , 行政审批 ,,

粮食收购行政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公布)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皖政〔2012〕1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公示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有关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查无关的材料.申请人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的材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说明、解释.

2、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3、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 行政处罚 ,,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市、县储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转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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