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9-17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行政处罚汇总 序号 , 处罚机关 , 处罚对象 , 处罚时间 , 被处罚单位地址 , 主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单位:万元) , 处罚决定书号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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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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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州永福畜牧有限公司 , 2018.

5.7 , 永泰县同安镇洋头村岭下1号 , 猪舍内生猪喝水滴漏的污水经收集后顺着雨水沟排放,水质呈现淡黑色.同时监测人员在养殖废水处理设施下方雨水沟汇流处提取水样.经分析显示排放废水中的COD浓度当量为592J/L、氨氮浓度当量为83J/L,总磷浓度当量为19.6J/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 ,

10 , 闽榕环罚〔2018〕82号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2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建省永泰县樟隆食品有限公司 , 2018.4.28 , 永泰县葛岭镇台口村石塍头 , 排污许可证,证号:樟环[2013]证字第临10号,有效期限:2014年10月7日,已过期.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1 , 闽榕环罚〔2018〕69号 , 对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3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永泰县富泉增强木材加工厂 , 2018.10.19 , 永泰县富泉乡 , 主要从事松材线虫疫木旋切加工,检查时未生产,加工区见有一条生产线,含有断木机、打圆机、旋切机等木材加工设备,原材料堆放场见有病虫害的松材.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厂经营者陈增强未能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材料,未依法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0.18859 , 闽榕环罚〔2018〕380号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处罚

4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建省永泰鸿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2018.8.15 , 永泰县塘前乡 , 机修车间正在维修车辆,车间东南角堆放有6桶废机油,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防范措施,油桶旁地面见有部分废机油洒漏,并流到了机修车间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1 , 闽榕环罚〔2018〕271号 , 对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的处罚

5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建省永泰县加蜜佳食品有限公司 , 2018.8.7 , 永泰县长庆镇尾洋村 , 在厂区内正在安装生物质燃料锅炉一台,并未能提供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0.260000152587891 , 闽榕环罚〔2018〕255号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处罚

6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州永丰菌业有限公司 , 2018.7.13 , 永泰县清凉镇北斗村 , 原料堆场地面湿润,积水处水质感官为褐色,且原料堆场围堰底部见有水渗出,并汇流至下方拌料机区域的汇集沟(水质感官为褐色),渗水通过汇集沟直接排向雨水沟,并沿着北侧流向场区道路与堆场交汇处的窨井内后,沿着雨水沟与场区外部的水泥下水管汇流至场边的山涧里,在汇流处的水泥下水管处提取水样.经分析显示排放废水中的COD浓度当量为1060J/L、氨氮浓度当量为14.2J/L,悬浮物浓度当量为72J/L,已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2 , 闽榕环罚〔2018〕205号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7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建深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2018.6.5 , 永泰县城峰工业区 , 未按规范作业,违规清洗沾染铁矿粉湿料的手部足部以及地面撒漏的原料等,且未对清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造成清洗废水汇流入厂区水沟,并最终流入雨水沟后排入外环境.经对雨水沟采取的水样进行监测,显示外排水中COD为51mg/L,铁为8.87mg/L,铜为0.28mg/L,锌为3.03mg/L,悬浮物为192mg/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2 , 闽榕环罚〔2018〕120号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8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建瑞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2018.10.10 ,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 , 拌合站正常生产,一号机组下方有砼车(搅拌车)正在清洗,清洗废水直接经收集沟汇流进入雨水沟,并沿雨水沟直接排入外环境,水质感官浑浊.经监测人员在雨水沟外排口处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在雨水沟外排废水COD浓度当量为283J/L、PH值为11.96,悬浮物浓度当量为5540J/L,已超出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 ,

10 , 闽榕环罚〔2018〕357号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9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建省永泰县海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2018.11.19 , 永泰县大洋镇溪隔下 , 合作社位于污水处理设施下方的农灌渠道设置不规范,渠道尾端设置排放口将尾水直接排入下游山涧水沟.经在该排放口处取样分析,该排放口废水的COD浓度当量为157J/L、氨氮浓度当量为92.9J/L,总磷浓度当量为8.02J/L.且山涧水经取样分析,水质COD浓度当量为66J/L、氨氮浓度当量为41.0J/L,总磷浓度当量为9.39J/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4 , 闽榕环罚〔2018〕451号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10 , 永泰县环境保护局 , 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城峰镇汤洋村白沙宫) , 2018.4.28 , 永泰县长庆镇中铺村 , 厂区东侧空地上(靠近锅炉房侧),有一堆燃烧完的灰烬,在灰烬里见有未完全燃烧的食品添加剂空桶、果核、塑料包装袋,在灰烬周边随意堆放有这几类固体废物,且该空地地面未采取任何防雨、防渗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1 , 闽榕环罚〔2018〕72号 , 对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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