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11

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4.《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9日通过,鲁政办字〔2015〕45号)第十四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 ,,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管理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负责对辖区内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组织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 , ,,

负责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管理工作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荐工作;

负责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 ,,

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和专利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

9 , 负责全县防震减灾管理工作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八十二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第八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通过,2010年9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制造、散布和传播地震谣言,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第六十九条: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5.《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通过)第三十四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6.《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二十五条: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五条:擅自中止或者终止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点)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擅自撤销或者迁移专用地震监测台(站、点)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地震监测资料的.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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