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9-13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38项)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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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8月修订)第九条: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 , 报告书、报告表均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2 , 行政许可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不收费 ,

3 , 行政许可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不收费 ,

4 , 行政许可 , 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5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修订通过)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作出的具体事项规定.(5)《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作出的具体事项规定. , 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6 , 行政检查 ,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17年6月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相关执法科室、环境监察大队 , 无 , 无 , 不收费 ,

7 , 行政检查 ,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5年8月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相关执法科室、环境监察大队 , 无 , 无 , 不收费 ,

8 , 行政检查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相关执法科室、环境监察大队 , 无 , 无 , 不收费 ,

9 , 行政检查 ,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相关执法科室、环境监察大队 , 无 , 无 , 不收费 ,

10 , 行政检查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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