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9-1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2018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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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1 , 行政许可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下放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附件2第3项: 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市或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意见、资质申报表及必须的经营业绩、执业人员等证明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属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及时转报;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房地产企业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房地产企业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企业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 行政许可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资质申报表及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证明材料;

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属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及时转报;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建设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建设项目登记信息表、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及选址位置图、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

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严格落实规划选址意见.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省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 行政许可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初步设计文件;

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抗震试验研究报告等,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制发专项审查意见书;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确保工程抗震设防水平;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安全隐患使建设工程受到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41项取消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7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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