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8
农牧业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1 ,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类 , 农牧业局种子站 ,

1、公示、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加工、仓储、检验设施设备及人员,固定资产及相关产权材料提交专家委员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提交站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批.

3、决定责任:根据审批意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由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公告.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2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类 , 农牧业局动监所 , 1.公示、受理责任: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审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3.决定责任: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4.送达责任5.事后监管责任6.法律法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