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7
永春县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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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许可(共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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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非主要农作物)(含2个子项) , 1.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1.《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三款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第十二条第四款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县农业局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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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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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兽药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除外)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县农业局 ,,

兽药经营企业 ,,

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 ,,

1.《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2.《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3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11〕147号)第四条第四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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