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8-01
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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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乌兰浩特市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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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别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行政许可(共13项)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4日建设部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的.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兴安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项目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规划设计条件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设计合同(7)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9)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10)缴费情况(缴纳社保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1)欠缴社保费协议书(40%-60%)(12)施工中标单位: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七大员核准表及人员一寸照片、4.外进施工企业需提供市场准入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提供)(1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审查书(1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审查书(15)监理单位的押证证明人员一寸照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6)工程中标备案函(17)施工许可证(副本)、申请表(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招标文件(20)地勘合同,报告(原件)(21)办理社会保障费一卡通凭证(盟建设局建筑业科咨询)对以上21项进行文审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责任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0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2 , 市政工程设施施工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事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2)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3)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教对以上5项进行文审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9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3 , 绿化工程施工、占用绿地、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受理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规划许可证;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具体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以上文件进行文审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责任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00号令发布)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环卫设施拆迁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2年第101号令)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建筑工程用地手续(2)规划许可证(3)重建或者补偿资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以上4项进行文审或资金审查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1号令发布)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建设部令(1997年12月23日建设第62号令发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 1.受理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申请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压力容器合格证书(4)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5)法人身份证件(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7)施工图纸对以上7项进行文审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责任 , 《城市燃气管理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62号令发布)第四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 , 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许可 ,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1.受理责任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1)规划条件设计书(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的具体措施(5)法律法规规定的替他条件对以上5项进行文审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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