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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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东莞市贝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张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常处字[2018]第131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贝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张斌) , 从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常东路8号嘉骏中心写字楼2单元1519-1520号房从事使用侵犯 EF 商标专用权.合计为:当事人在从事英语培训的过程中,在其场所玻璃门上防撞条使用 EF 、水杯和笔记本上使用 EF 、书架上使用 EF ,但是没有取得 EF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违法经营额共计1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二、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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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桥头悔记副食店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桥处字[2018]55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桥头悔记副食店 , 当事人于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7月24日间,购进假冒 金龙鱼 和 ARAWANA 注册商标的金龙鱼花生油(规格为900毫升)4瓶,在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大洲综合市场63号铺的 东莞市桥头悔记副食店 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19.60元,于2018年7月24日被我局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假冒 金龙鱼 和 ARAWANA 注册商标的金龙鱼花生油(规格为900毫升)4瓶,销毁处理;

三、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捌元捌角(?358.8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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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东城生发粮油店(经营者:周新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东工商东处字[2018]158号 , 商标侵权 , 东莞市东城生发粮油店(经营者:周新桂) , 当事人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在其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下桥银丰市场72号的经营点内销售 金龙鱼 及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用油,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 金龙鱼 及 鱼图形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期间,购进 金龙鱼 食用调和油6瓶(净含量:5L/瓶),销售价每瓶50元;

金龙鱼 食用调和油6瓶(净含量:1.8L/瓶),销售价每瓶20元;

金龙鱼 花生油6瓶(净含量:1.8L/瓶),销售价每瓶25元;

金龙鱼 花生油9瓶(净含量:900ml/瓶),销售价每瓶12元;

金龙鱼 花生油4瓶(净含量:5L/瓶),销售价每瓶70元,于2018年7月26日被我局查获,截至被查获,上述商品还未对外售出,合共违法经营额人民币958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并销毁当事人侵犯 金龙鱼 及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金龙鱼 食用调和油6瓶(净含量:5L/瓶);

金龙鱼 食用调和油6瓶(净含量:1.8L/瓶);

金龙鱼 花生油6瓶(净含量:1.8L/瓶);

金龙鱼 花生油9瓶(净含量:900ml/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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