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07-04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无","法人、事业单位","5", "102590001528516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无","公民","30", "1026000015285168",,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行政许可",,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无","其他组织","13", "1026100015285168",,

"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非行政许可",,

"无","《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57号: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证书:

(一)依法设立或者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组织机构.第九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不赋予代码,不颁发代码证书,并及时告知申领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四条 代码证书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颁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代码证书.第十五条 已领取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颁证机关对代码证书的定期审查.未按期审查的代码证书,为无效代码证书.","无","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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