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9-07
连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五条……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县安监局 ,,

企业、其他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审批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县安监局 , 公安局 , 企业、其他 ,

3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 县安监局 ,,

企业、其他 ,

4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审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县安监局 ,,

企业、其他 , 表二:行政处罚(共135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2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4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7个子项) ,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5 ,,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5 ,,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

5 ,,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5 ,,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5 ,,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5 ,,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县安监局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6 ,,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

6 ,,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

6 ,,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

7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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