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3

3、审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综合法规科 , 市人防办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综合法规科、经办人 , 修改 , 修改项2.原2015年第18项,原为其他类,改为行政许可.修改理由:主体任务发生变化,责任科室变更;

根据2016年末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 市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 附件4 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135项修订为行政许可.

6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审批(小型项目) , 《人民防空法》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23条《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

5、9条 , 市人防办 , 保留 , 1.起始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

30、

32、

34、

37、

38、

39、

40、

42、

44、61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综合法规科 , 市人防办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综合法规科、经办人 , 修改 , 修改项3.原2015年第17项,原为其他类,改为行政许可,原项目名称为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开工报告备案 .修改理由:根据2016年末市政府法制办公布的 市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 附件4 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134项修订为行政许可.

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26条 , 市人防办 , 保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48条《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26条 , 综合法规科 , 市人防办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综合法规科负责人、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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