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01
瓮安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网上办理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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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平台 , 投诉渠道 , 备注

1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求的救助 , 民政民宗局 , 行政给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民政民宗局

电话:2769619 ,

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民政民宗局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民政民宗局

电话:2769619 ,

3 , 救灾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给付 , 民政民宗局 , 行政给付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民政民宗局

电话:2769619 ,

4 , 自然灾害救助及救灾救济款物的给付 , 民政民宗局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www.gzegn.gov.cn/ , 民政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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