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6-30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八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合格产品,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 质监局 ,

5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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