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8-09-10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信息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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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目录名称 , 来源部门 , 主体类别 , 双公示类型 , 设定依据 , 其他事项

一、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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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自然人 , 行政许可 , 1.

《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国务院令第239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6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 ,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自然人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7 ,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法人、自然人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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