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05-20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公民

18 , 各镇人民政府 , 特困人员供养 , 行政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公民

19 , 各镇人民政府 , 个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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