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7-12-25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处罚 ,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 新宁镇人民政府 , 新宁镇国土规划环保安监所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踪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踪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后公布)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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