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7-07-01
失信被执行人 年龄 , 地域ID , 地域名称 , 企业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标识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已履行部分 , 发布时间 , 立案时间 , 性别 , 入库时间 , 未履行部分 ,

8122503

0 ,

673 , 江西 , 91360800MA36645U9E ,

673 ,

1 ,

1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偿还原告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应向原告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贷款利息265725.

15元,被告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57元,减半收取计4479元,由二被告负担. , (2018)赣0802民初3153号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暂无 ,

20190307 ,

20180910 , 2019-03-08 10:25:43 ,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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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江西 , 91360800MA36645U9E ,

673 , 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 , 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偿还原告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于2018年8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告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江西省吉安市生产资料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应向原告吉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贷款利息265725.15元,被告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57元,减半收取计4479元,由二被告负担. , (2018)赣0802民初3153号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吉安市轻化建材总公司 , 2019-03-08 10:25:46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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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2019-03-08 10:25:43 , 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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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 江西 , 91360800MA36645U9E ,

673 , (2019)赣0823执84号 , (2019)赣0823执84号 , (2018)赣0802执1442号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7669.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对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中农锦平科技有限公司、叶杰、刘明、李艳兰、何春梅、刘伟负担. , (2018)赣0823民初592号 , 江西中农锦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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