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6-09-10
惠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项编码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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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371621020460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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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204601-001 , 行政处罚 ,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716210204601-002 , 行政处罚 , 2.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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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204602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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