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01-01

005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 19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006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 , 15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00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9日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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