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5-12-15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 共性责任 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梁河县森林公安局窗口,电话号码:(0692)6165221,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7号;

2.纪检监督投诉:梁河县森林公安局警务督查室,电话号码:(0692)6168123地址: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7号;

3.信函投诉:梁河县森林公安局警务督查室,通讯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龙兴路7号,邮政编码:679200;

4.网站:梁河县森林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go.aspx?departmentid=12771),电子

邮箱:304825892@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河县人民政府或者德宏州森林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梁河县森林公安局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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