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08-03
市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汇总表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是否涉密 , 备注

1 , 市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