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5-07-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4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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